张树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新中国成立后共制定、颁布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是在1982年公布施行,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五四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五四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的诸多条款,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公民自由迁徙权、罢工权,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
七五宪法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在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五宪法。由于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
七八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八宪法。该宪法虽然修正了1975年宪法的一部分文革语调,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但仍保留了“大鸣、大放、大字报”的说法,并继续在国家机构中保留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务机关。
八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该宪法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修宪后的宪法版本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革语言,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与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实现了党政分开。 重新设立在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作为国家元首机构。对于关键的军队归属问题,废除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设立一个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同,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法律。
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现行的1982年宪法,经过以下四次修正,要点是:
1988年,修改宪法,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为准许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修改宪法总纲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序言。
1999年,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改,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宣布紧急状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