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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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困境

  

  

  □ 上官兰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犯罪方式日益多样,这类案件在侦查阶段面临的困难也日益凸显。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去探究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遇到的困境,给刑事诉讼造成的影响及作为检察机关应如何应对解决,从而保证该类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

  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面临的困境。在办案程序方面:多是表现为立案难、破案时间久,影响诉讼进程。在侦查方向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初查期间犯罪性质判断不准确导致侦查方向错误,尤其表现在诈骗罪案、合同诈骗与非法集资罪案等相似案件上,以至于延误证据的最佳取证期间。在取证方式方面:存在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不及时不细致、讯问技巧缺失以及案件部分证据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应当坚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阶段,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才能切实有效引导监督侦查活动。首先,明确介入案件的范围,高质量引导监督侦查。其次,明确介入案件的方式,针对性引导监督侦查。再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首先明确介入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侦查与实施法律监督。其次,注意把握“引导”侦查的度,不能指挥侦查甚至代替侦查。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须做好“事后审查”工作。一方面,便于侦查机关准确、高效的获取经济犯罪的相关证据,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注意发现侦查活动是否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漏罪漏犯,重点审查是否涉及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若存在,则监督立案或移送案件至检察机关渎职或反贪部门。三是建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享信息平台。检察机关要积极与侦查机关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拓展知情渠道。不仅限于侦查机关与批捕、公诉部门的沟通,也要强化侦查机关与监所、控申、预防部门的联系,形成全方位的共享平台。笔者认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一种途径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人员定期召开研讨会议,针对本地区该时段多发、复杂、典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讨论,共同分析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设性解决意见及预防办法,提高侦查机关办案水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第二条种径是发挥科技强检的作用,建立完善共享系统,推动共享平台信息化,规范侦查活动,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检察机关可通过对经济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与事后审查以及信息共享,可以有效解决该类案件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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