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郝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二审合议庭经审理,认为郝某某系“法轮功”邪教组织地下团伙骨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驳回郝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前,一审法院依法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5年。
又讯 9月22日,廊坊市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金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多次散发“法轮功”邪教非法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利剑 宫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