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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治盗的法律

  刘绍义

  无论是公交车上的扒手,还是入室的窃贼,抑或是马路边的小偷,都让人们深恶痛绝。对于古代的盗窃分子,当时的官府是怎样惩治他们的呢?我们翻翻历朝历代的法律就知道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就是以“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制定的,因此当时的法律规定,不但“盗符者诛”、“盗玺者诛”,就是偷牛偷羊者也必死无疑。《吕氏春秋》中就记载,楚国直躬之父偷人家的羊,原准备判死刑,后来由于是直躬亲自指证,并愿意代父受刑,才感动了楚王,赦免了直躬父亲的死罪。

  据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及法律答问记载,偷窃别人的桑叶,价值达到一文钱,就要被砍去左脚脚趾,并且髡为城旦,也就是剃光头发,白天筑长城,夜里守城。超过一文钱,就要受刖、膑等肉刑,盗牛盗马处死刑。

  汉代盗桑叶不满一文钱的,赀徭三旬,也就是罚三十天的劳作,这比秦代斩脚趾轻了许多。但盗窃皇帝陵寝和祀庙器物依然处以死刑,盗掘皇帝陵墓还要族诛。

  晋代规定,“贼燔人庐舍积聚,盗缣五匹以上者,弃市”。对不至死罪的盗窃犯,用截手之刑,使之以后不能再盗,这种人从此就失去了劳动能力,由其父母妻子恤养。隋文帝时,大批边防粮食被盗,朝廷颁布了一条法令:“盗边粮一升以上者死,家口没官。”又因为京城大白天也发生盗窃,于是又颁布重刑:“盗一钱以上者弃市,家产籍没。”

  唐代虽然刑罚轻了许多,但对于盗窃犯罪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盗窃,连同初犯达到三次,窃物较少者要流放两千里;如果再偷, 就处以绞刑。宋代窃盗,赃满一贯徒一年;三贯,二年;五贯,配役三年;七贯,决杖,黥面,关入牢城服苦役;赃满十贯及以上,奏请皇帝裁定是否处死刑。

  明代法律规定,盗窃“不得财,笞五十,免刺。得财者,一贯以下杖六十;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只要得财,一律刺字,在罪犯身上留下终生不能除去的犯罪标志。清代的法典《大清律》对初犯的窃盗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在右小臂上刺上一寸见方的“窃盗”二字,再犯再刺左小臂,并以刺字作为再犯、三犯的依据。对“自行起除刺字者,杖六十,补刺”,后来又补充规定,自行起除刺字者,“枷号(戴枷示众)三个月,杖一百,补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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