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在我大队辖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已处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2条第三款之规定,相关车辆当事人三个月内到大队处理车辆。
失火面包车 无牌大众 失火小车 失火面包车 失火车不详
冀JW9331 晋B56754晋BU071挂 冀F137H2 冀F02253 冀JD5608 鲁M12327 无牌捷达 无牌中华 无牌美日 无牌夏利 无牌金杯 冀F69296 苏FH2663
逾期不到,上述车辆将被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