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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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冀F1Y678黑色奔腾轿车在我大队辖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已处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三款之规定,相关车辆当事人三个月内到我大队处理车辆。逾期不到,上述车辆将依法处理。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廊坊支队霸州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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