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司法实践,特别是对伤害类案件的认定有很大的影响。如何在新标准、新形势下做好刑事和解工作,探索与新标准相适应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挑战。
涉县检察院从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实施刑事和解制度。一是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和解,该院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和解,通过批捕与起诉的衔接、公安与检察的衔接,提前介入可能受新标准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时化解司法矛盾,节约司法成本。二是多部门合作,构建大调解格局。对于由标准变化导致定罪量刑的改变,涉县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努力争取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人民调解员等多方力量参与刑事和解,多部门合作,倾听诉求、解决问题,将司法力量同社会力量结合在一起、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结合在一起,构建大调解格局,有效预防各类涉法涉诉隐患。三是建立案后回访制度。对于各类由于新标准导致定罪量刑改变的案件,特别是有罪变无罪、无罪变有罪案件,加强案后回访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回访,了解当事人近况及对已结案件的态度,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安抚、及时解决,巩固刑事和解的成果,减少涉法涉诉案件发生。
(刘志明 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