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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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设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罪

  

  □ 宋海健

  我院在审查起诉姚某某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时,发现姚某某等人不仅伪造了大量的证件,同时还伪造了700余副民用机动车号牌。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伪造民用机动车号牌不构成犯罪。在此笔者建议,应当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增设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罪。

  笔者认为,只有增设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罪,加大对此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解决以下衍生出的问题。1、如果驾驶悬挂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即使记录下车牌号码,也不可能找到真正的肇事者,势必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同时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2、伪造的民用机动车号牌是盗、抢车辆的“保护伞”。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盗窃、抢劫犯罪团伙,使用盗、抢车辆作案,往往他们会悬挂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让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也给公安机关破获刑事犯罪带来很大的障碍。3、悬挂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车辆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受益者”。一些机动车车主为了使自己的车辆不受电子警察的监督,会私自换上伪造的车牌号码,即便有违章的行为,也不会受到处罚,势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4、现实生活中,一些丢失号牌的机动车车主,不是找公安交警部门补办车牌,而是通过造假者为自己伪造机动车号牌,虽然号码相同,但其车牌上的防伪标志和夜间反光效果不一样,影响了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笔者认为,增设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其中的一款,不仅使打击此类行为有法可依,同时也一定程度的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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