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伟阳 吴艳燕
2012年年末,上海的李先生通过家政公司请了周阿姨到家里从事照顾小孩、打扫卫生和烧饭等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在李先生家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周阿姨提出自己的租住地比较简陋,想在雇主家洗澡的要求。考虑到周阿姨的实际困难,李先生和妻子商量后答应了这一请求,但也同时明确,必须他和妻子在家时才能洗澡。
2013年1月8日,李先生妻子忽然接到周阿姨电话,说自己洗完衣服清理地上积水时摔伤了。李先生妻子赶紧回到家中,将周阿姨送到医院。经查,周阿姨右手腕粉碎性骨折。
不久,周阿姨出院了,考虑到周阿姨的实际困难,李先生和妻子决定给予她一定补偿,也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争端。此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李先生在支付事发当月工资的同时,另给周阿姨医疗补助费2000元,周阿姨在收到这两笔款项后不再向李先生家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李先生家也不得要求周阿姨赔偿因为李先生妻子请假照顾小孩儿造成的收入损失。协议最后还附上了“周阿姨是在李先生孩子午睡时偷洗澡而摔伤”的字句。
协议签订后,周阿姨当场收取了李先生给付的钱款。
可是,这起纠纷并未因双方签订协议而就此结束。2013年9月,周阿姨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1.58万元。
对于周阿姨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觉得很诧异,他在答辩中称,事发时他和妻子不在家中,周阿姨摔倒后打电话给他妻子,妻子到家后见周阿姨头发湿漉漉的,大冷天还穿着凉拖鞋,同时也没看见有洗好的衣服,所以周阿姨实际是在小孩午睡时洗澡摔倒受伤的。事发后,双方拟定了协议书,周阿姨签字认可并收取了2000元。现周阿姨起诉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先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意分担周阿姨在诉讼期间支出的伤残及相关鉴定费用的50%。
就协议中提到的意外原因,周阿姨在庭审中予以否认,并称是李先生在协议签订后自行添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阿姨主张协议书主文中发生意外的原因是李先生私自添加,但从相关的上下文内容、字迹及排列来看,并不能证明周阿姨的上述主张,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该协议书中所确认周阿姨是在洗澡期间因疏忽而摔倒的事实。其次,即使如周阿姨所述,其是在卫生间洗衣后因地上有水而在清理过程中所摔伤,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对其摔伤存在过错。故本案在双方协商由李先生给予周阿姨一定补偿后,周阿姨另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护理及营养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自愿分担原告的鉴定费支出,与法无悖,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长期雇用保姆最好办保险
法官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家政从业人员的招录、培训、体检、健康证的办理予以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家政从业人员在向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应规范自身行为,做好自我防护,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雇主在选择家政人员时,应查看其上岗证和健康证,如决定长期雇用,建议为其办理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