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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电动自行车因其快捷、方便而成为许多人的交通工具,但是因为电动车速度快、车主法律意识淡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一些电动车驾驶人违法现象严重,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难免摊上事儿。
电动车相碰撞
超速者担主责
案例:王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在超车时与同向骑电动车的谢某相撞。因车速过快,王先生摔倒后身体多发软组织擦挫伤、左膝关节积液,经医院治疗,花费7900余元。交警部门调取临近录像测试,王先生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32公里。交警认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未遵守限速规定,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骑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评析:目前,交警部门执法要求电动车速一般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同样是违法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一般情形下应负同等责任。本是受害人的王先生之所以要承担80%的主要责任,过错就在于其违法超速行驶。当然,谢某因违法行驶在机动车道,也要承担20%的责任。此事故警示我们,驾驶非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莫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超速行驶,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难辞其咎。
转弯未示意
相撞担全责
案例:刘女士骑电动车去市场买菜,因急着回家做饭,在未示意的情形下突然向左转弯,同向顺行的电动车驾驶人赵先生因避让不及被撞。刘女士也摔倒在地受伤,手机损坏,损失约2600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刘女士骑电动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了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遂认定刘女士承担全部责任,赵先生无责任。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伸手示意本是举手之劳,可刘女士由于交通法规意识淡薄,不仅要遭受身体伤害的痛苦,还要承担2600元的经济损失。
逆行轧人脚
全额赔偿2万元
案例:马某骑电动车沿机动车道一侧逆向行驶在某学区路上,驶到一处公交车站牌时,赵某从两辆公交车之间的空隙处由西向东横过马路,马某刹车不及,后轮轧到了赵某的右脚。经诊断,赵某右脚粉碎性骨折。经调查,马某当时驾车逆行时速过高,交警作出了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的认定。最终,马某赔偿赵某2万余元。
评析:严禁车辆逆行,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车辆(包括非机动车)作出“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的强制性规定。若以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为由,随意违反交通法规,一旦肇事,由于电动车一般都没有保险,赔偿的每一分钱都要自己拿,难免代价沉重。因此,无保险的电动车车主更应有忧患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酒驾”撞电杆线致死
个人担主责
案例:金先生酒后骑电动车回家,行至一条小街时,一头撞在非机动车道中一侧的电线杆横拉线上,不幸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金先生已达到醉酒标准。事后,金先生家属将电线杆所有人兼管理人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金先生系主要过错人,自行承担70%的责任,通信公司按30%的责任,赔偿金先生家属12万余元。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人们都习惯地以为,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车,殊不知,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同样要求不得酒驾。诚然,由于交通监管人力所限,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酒驾查处远不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酒驾可不担责。非机动车主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要承担酒驾责任。
电动车撞人后逃逸
当心无罪变有罪
案例:周某骑电动车与对面骑自行车的汪某因互不让道,双方躲让不及,又因雨天车速过快,汪某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深水沟中,周某见四周无人逃之夭夭。事后虽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但汪某最终腰椎严重骨折,构成重伤。周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周某以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因周某肇事后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只能由周某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见,电动车车主肇事后逃逸同样将面临构成犯罪、受刑法处罚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