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05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债务人三河市建材厂的申请裁定受理三河市建材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三河市建材厂破产财产变现62127元、破产财产支付诉讼费、通讯费、其他办公费等费用,其余费用由三河市财政垫付或未支付。以上结果显示,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继续清算会使破产费用增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三河市建材厂破产清算程序。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05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债务人三河市中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三河市中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三河市中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现55800元,仅够支付诉讼费、复印费、通讯费等费用,其余由三河市财政局垫付或未支付,以上结果显示,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继续清算会使破产费用增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三河市中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马晓明:
本院受理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1)三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朱留明:
本院受理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1)三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彦龙:
本院受理的王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12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结束:
本院受理周有根申请执行(2013)三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