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8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两院”)相继下发了我省办理盗窃和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新标准,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以二千元为起点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以三千元为起点追究刑事责任。新的标准下发后,引起关注和议论,也有读者反映提高这两种罪的定罪标准是否会助长犯罪?省“两院”为什么要提高这两种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就此,本报总编辑助理、《检察周刊》编辑部主任刘树奇专访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兴友。
刘:省“两院”公布了我省办理盗窃和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新标准后,引起相关各方的普遍注意,一些人还产生了一些疑虑。李主任,请您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要提高这两种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
李:我个人认为,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一种传统的刑事犯罪,属于侵财性犯罪,社会危害大,按现行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最高刑期可以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现行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这两种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点:一是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日益提高,盗窃或敲诈同样的数额与前十年前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有明显的差异。社会危害性的变化,是提高这两种罪立案标准的重要因素。二是为了贯彻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的原则,维护刑法的尊严和统一实施。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件有规定(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文件”)。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数额标准的盗窃行为或敲诈勒索行为,不是说就一律不构成犯罪,或者说就没人管此事了。在“两高司法解释文件”相关条文中,对构成这两种罪的要件规定,除了立案数额规定外,还有其他情节规定。即使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比如由公安机关对涉案人进行治安拘留处理,追回所盗所敲诈款物并给予必要的惩戒教育等。
刘:有的读者问起,我省提高这两类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会不会助长此类犯罪的发生?也有人说提高这两个罪的定罪标准,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对此,您有啥看法?
李:这是一些读者和学者的看法和认识,这是一种表象特征认识,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我个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和观点。如果这样认为的话,那不是说目前我们的司法资源配备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或放纵犯罪了吗?其实,目前的司法资源配备是符合当今社会刑事发案的需要的。提高这两种罪的定罪标准,不会助长此类犯罪。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以前此类罪的发生与定罪标准低有多大关系。我想强调的是,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法治意识的增强和科技手段的进步,也包括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这两个罪定罪标准进行适当提高,不会助长犯罪。
刘:李主任,您能具体介绍一下省“两院”提高这两个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的依据吗?
李:可以。提高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释(2013)8号”文件;提高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释(2013)10号”文件。这两文件都是公开颁布的,在文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是法律依据。在深入调研我省近十几年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省法院、省检察院业务决策机构经讨论研究,并分别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了我省办理盗窃和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刘:请问李主任,省“两院”对这两个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李:盗窃罪“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两个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为六万元、四十万元。但也要注意,两个罪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虽然相同,刑期标准并不一样。这主要是考虑两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这在具体刑法条文里写得很明白。更要注意的是,两个罪的立案标准或起刑点数额不是唯一要素条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在前面已经说到了。
这里,我想补充说明的是,我们省“两院”确定的这两个罪的新的办案执行标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授权要求的,是符合我省这两类案件的实际发案情况的。严格执行这个标准,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状况,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更有利于贯彻执行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