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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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
享受村民待遇

  你是继子女,不能分得回迁房!

  回迁房

  日前,省会某城中村的刘先生写信向本报求助,称其结婚时,妻子王某带着一双儿女,婚后刘先生要求妻子王某及两个继子女落户到其所在村子。落户之前,当时的村委会要求刘先生先签一份协议,否则不予办理落户。协议的大概内容是:“因为刘先生对村里贡献小,其两个继子女因不是亲生的,不享受村民待遇。”后城中村改造,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和某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村民由村里配给股份,村里却以刘先生所签协议为由,不给其两个继子女分配股份。为此,刘先生曾多次找到居委会和公司主张权利,但均未得到回应。去年,村里盖了四栋回迁楼,村民可购房一套,但公司却以刘先生的两个继子女不享有村民待遇、不具有公司股份为由,不允许他们购买该房。

  刘先生问,是不是他签了协议,其继子女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了?他的两个继子女能以村民身份购买回迁房吗?

  就刘先生的疑问,记者请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王少龙律师进行了解答。

  王律师通过分析本案认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依此规定,刘先生的两个继子女当然有权利落户,不受非亲生所限。

  对于刘先生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效力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委会与刘先生所签的剥夺其两个继子女村民待遇的协议已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刘先生的两个继子女落户后,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刘先生的两个继子女作为合法落户的村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既然符合购买回迁房的条件,应当有权购买。

  刘先生可与居委会及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乔

  专家支持: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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