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8月20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他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分期付款买了货车,双方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他只有使用权,如不能按期在两年内付清余款,公司有权收回车辆。余款未付清,他就驾车出了事故——
谁该赔偿受害人

  

  本报记者 张乔

  2011年7月2日,赵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车,双方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赵某只有使用权,如不能按期在两年内付清余款,公司有权收回车辆。2012年12月30日,赵某在驾驶该货车运输途中,因占道行驶,造成刘某受伤,致其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要求赵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汽车销售公司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刘某生活十分困难,赵某家庭亦不富裕,刘某来到报社,咨询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主任檀立改。檀主任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车辆出售给赵某,该公司已经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和运营受益者,且并非民事侵权行为人;而赵某完全控制、支配、使用该车,并从车辆运营中获利,且交通事故是由其交通违法行为所致,根据法律规定,车辆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车辆运营中的风险,故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是一种保留所有权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在全部购车款付清之前,车辆的运营、支配、收益权均归属购车人赵某享有。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出卖人,不对车辆进行运营管理,也没有从车辆运营中获取任何利益,其虽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赵某使用所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仅依据其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另外,依据我国合同法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来说,车辆产生的收益直接归属于赵某,而汽车销售公司并无收益,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对于刘某的损失亦不应承担。

  其次,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刘某的损失应全部由赵某赔偿,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