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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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任瑞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近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中虽约定了较高利息,最终法院仅支持了本金及部分利息。

  2013年1月,被告弈某因急于买车向原告安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于当日向安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3000元。然而,借款到期后,弈某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安某几次催要无果后只好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弈某欠原告安某人民币7万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该约定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故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事活动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获取丰厚的回报,抱着侥幸心理要求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但我国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范畴的约定,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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