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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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工伤维权之路

  

  本报记者 张志青

 

   案情 技术员做实验被烧伤

 

  丁佰惠,女,1978年生,2003年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化学与制药工程专业。2004年10月进入刚成立的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当了一名技术员,化工公司一直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幸的是,2010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其在做实验时,烧瓶爆炸造成身体多处烧伤,先后到栾城县医院、河北友爱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由化工公司支付。从2011年5月起,化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再为其报销治疗费用。事故造成丁佰惠大面积烧伤,达总面积的8%,构成深二度烧伤。丁去过多家医院咨询皮肤恢复手术,均告知要植皮,需要大量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化工公司谎称此时单位不符合办理社保条件,让其挂靠其他企业,自己先缴纳社会保险金,之后再给她报销。丁高高兴兴地找关系,把社保挂靠在了别的单位,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金。而最后公司曾允诺为其报销竟成了泡影。丁佰惠心凉了、失望了,走上了维权之路。

  

  维权 几经周折至今无果

 

  2011年6月27日,丁佰惠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认定与化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8月15日,栾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丁佰惠与化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公司不服,诉至栾城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4日,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2月19日,化工公司又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2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丁佰惠为工伤;2012年12月5日,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2013年年初,丁又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其各项费用及享受职工待遇。3月28日,栾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4月1日,丁到栾城法院立案,5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贴费、鉴定费合计9554元。被告为原告补交2004年11月至2013年5月的社会保险金,其中2010年7月后应缴纳的部分,支付给原告。被告支付给原告11个月双倍工资13882元。现双方已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丁佰惠在实验室工作发生爆炸受伤到认定为工伤,历时两年。从走上维权之路到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历经1年。对丁佰惠而言,每一个时间点她都能脱口而出,因为这期间的每一步都可谓是步履维艰,记忆深刻!劳动者创造了社会财富,他们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问题也理应得到关注和解决。

  

  

  说法

  劳动关系认定是关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如工伤、辞退等等,就会给劳动者维权造成障碍。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只有认定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受劳动法的保护。目前,认定劳动关系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

  从工伤案例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工伤职工由于得不到及时救治,小伤拖成大伤、大伤拖至死亡乃至完全残废,这样的悲剧不在少数。待到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工伤职工可能已经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无法康复,甚至因此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垫付医疗费用对工伤职工来说极为重要,这也是需要社会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受害人可请求民事赔偿

  劳动者在要求获得工伤赔偿,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阶段。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坚持走完全部的十几个程序,时间最少在三年以上。相对于单位,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很多人不得不在繁琐的程序和律师费用等维权困境中被迫放弃。

  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中烧伤的后期整容费用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因此,工伤受害人就工伤补偿不足的部分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

  

  劳动者要增强防范意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增强防范意识,要注意平时收集并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表彰或处罚决定等。还要注意保管好就医病例本、医院收据等医疗凭证。医疗凭证是确定伤害发生的重要证据,也是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赔偿金额的依据。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三是申请调查取证。对一些个人无法查阅的相关单位保存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委或者法院调查,如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银行调取相关资料。

  (本期点评: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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