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减少信访诉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法官代理制度,通过“民访官代”建立、引导和帮助群众依法、有序、及时解决自身合理诉求。
1、代理的范围是所有的群众信访事项,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处分事项除外。
2、接到群众来访来信后,按照法官名册先指定法官负责具体承办,并统一组织指定的代理法官与群众见面。信访人同意指定的代理法官办理其信访事项的,由信访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的,可在《法官名册》中列举的与其诉求业务相关的部门中,选择一名法官代理并签字确认。代理法官确定后,可到信访人所在地就近办理代理事项,也可在机关联系办理,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审理程序中的案件,信访事项由案件主办人代理,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程序,但当事人不得再选择其他法官代理。
3、所有代理事宜均为无偿代理,在代理活动中不收取信访人任何费用。
现将信访人在信访程序中的有关权利义务明确如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信访人的基本权利
1、有权依照法律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反映其他信访诉求;
2、有权要求代理法官保障各种诉讼(信访)权利的实现;
3、向代理法官提交申诉材料或口头反映信访事项,请求代理法官记入笔录;代理法官收取材料及相关证据后,向信访人出具收据;
4、对于本院指定的代理法官,有权选择更换,也可以与法官双向选择;
5、在法官代理期间,如发现违法违纪、索要财物等情形,有权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并提供相应证据;
6、代理活动中或终结后,对法官代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信访人的基本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诉讼(信访)义务;
2、法官代理信访事项后,问题解决前,信访人有义务配合代理法官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去其他机关反映问题,避免出现多头信访,降低效率;
3、依法、文明、有序上访,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按照要求参加信访活动;
4、在代理期间,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官主持的诉讼(信访)活动达两次(含)以上的,代理行为终止;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诉讼(信访)行为的,代理活动终止的同时,由信访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