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靳明振 旺娜
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二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同等作用。作案后不久,甲在家中被抓获,乙由于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而逃跑。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乙在潜逃两年后择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定乙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在该案中,甲和乙所犯罪行一样,所起作用同等,也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所以会出现判决结果的不同,仅仅因为乙“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具备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从甲乙两人的客观方面和判决结果来看,一定程度上并无不适之处,但仔细推敲两人的主观方面,相信很多人都能发现这其中有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但这不是“应当”,更不意味着“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自首的法律规定时,必须全面考虑案情,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具体到本案中,甲犯罪后即被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判处,而乙潜逃后又自首,则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罚。若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追求得到较轻处罚而有预谋的“假自首”,就不应该对其适用从宽处罚,以免放纵犯罪分子。
第一,这符合我国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乙虽具有自首情节,但潜逃时间长,若又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意逃跑而后又自首的,就可以不从宽处罚。
第二,这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实和情节往往复杂难辨,对罪行不同、所起作用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要适用不同的刑罚,对所犯罪行和所起作用基本一样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考察其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适用不同的刑罚,如此区别对待,真正做到刑罚个别化,才能实现量刑平衡,才能真正打击犯罪、挽救失误并教育公民。
第三,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在本案中,甲犯罪后即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罪行,对尽快抓获其他犯罪分子起了重要作用,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而乙作案后即潜逃,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又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办案效率,依法就可以不从宽处罚。
(作者单位:栾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