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集资而引发的纠纷不绝于耳,有些人本想利用集资挣笔钱,却陷入了非法集资的圈套中而追悔莫及。近日,省会的王女士因集资问题遇到了大麻烦,致电本报记者求助。
王女士称:河北某地产公司因非法资集被查处前,她与高某、朱某商定一起向某地产公司集资,由于朱某为石家庄市某中学教师,出于对朱某身份和人品的信任,在朱某同意下,三人的集资款都以朱某的名义进行了办理,约定集资收益及本金再从朱某的名下返还给其他人。后因集资的地产公司因非法集资被查处,集资款由政府负责返还,其间,她与朱某等人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确认。2012年8月25日,政府作出返款公告,集资款按照返还登记确认数额的50%予以返还,同时扣除集资收益。8月底,朱某收到了返还款,但矢口否认在其名下有王女士的集资款。她多次索要无果,朱某现已拒绝与她再联系。王女士问,她还能不能要回集资款。
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龙。
王律师称,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非法集资款不受法律保护。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如果非法集资案已经法院审理完毕,作出了对非法集资款处理的相关判决,应当依照相关判决执行。若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对非法集资善后处置工作做出了安排,应按相关程序领取集资款。就王女士与朱某的约定集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约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女士的集资款既然经过司法程序及相关政策得到返还,那么,朱某理应将属于王女士的集资款予以返还。王女士的非法集资经过相关程序处理返还,其性质变为了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为告诉才处理,王女士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呼吁广大民众,应当选择合法方式投资,以免发生纠纷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