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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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红头文件”不合法能否申请复议

  【案情】

  某市文化局会同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全市的游戏娱乐场所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某计算机公司网吧的32台电脑正从事计算机游戏活动。据此,文化局对该计算机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游戏经营;(2)没收14天的违法所得7000元,并处两倍罚款人民币14000元,两项合计执行21000元。计算机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同时认为文化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及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不合法,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申请。

  【评析】

  因为该文件属国务院部委制定,市政府无权审查,于是依据《行政复议法》,将该文件转送至有审查权的国务院。国务院法治办作为国务院复议案件的承办机构,经审查作出答复,认为该文件是合法的。市政府法治局由此将审查结果通知了提请复议的计算机公司。

  《行政复议法》首次设定了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的程序。所谓“红头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头文件”不合法,并不是谁都可以要求审查。只有依据“红头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提出审查要求。这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就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要求,而只能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附带性地提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要求。

  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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