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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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要大胆运用强制措施

  □任建民

  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对反贪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反贪工作经历,就修改后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如何应对略作探讨。

  修改后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侦查难度加大。辩护制度的修订,造成我们侦查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增加了律师。有些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使得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

  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了解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犯罪侥幸心理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十分重大,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反贪侦查部门应做好以下准备 

  办案重心提前,重视初查,经营线索。只有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

  转换侦查思路,变由供到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在侦查中,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待其他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要大胆适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改变环境进行讯问,往往也有意外的收获。

  

  (作者系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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