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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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新规延长5年医保缴费
医疗保险

  朱小勇

  广州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拟从现行的10年延长到15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日前已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缴费年限延长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条例除了延长最低缴费年限,还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三个月内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参加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该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的,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在该市继续参保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十年执行。

  条例规定建立医保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即,今后医保缴纳有望与缴纳公积金时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一样,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据了解,目前广州的医保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建立“一制多档”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就打破了人群身份(职工和居民)和城乡二元结构,开辟制度通道,居民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他人员应缴纳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各级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但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由个人全额负担。

  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按月缴费,如果居民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按照政府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现阶段难以实现政府按月资助,且考虑到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经济收入水平较高,因此明确其他人员应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负担,使本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相对于此前广受争议的深圳医保条例草案中关于“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的规定,本条例显得更人性化。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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