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02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车辆转卖未告知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赵某与安某是老乡关系,二人同是个体货运司机。2011年10月初,安某购置一辆大货车跑运输,将原有的小型货车转卖给赵某。安某曾于2011年5月1日为原来的小型货车续交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双方原来所签订的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若违反上述条款,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合同。因为是老乡关系,双方为图方便,既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没有将车辆转卖一事告诉保险公司。

  2012年6月12日夜晚,赵某驾驶该小型货车运货途中,将骑自行车的张女士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张女士共花费医疗费约29000余元。事发当时,赵某电话告知安某,安某到场后,用手机直接向保险公司告知。

  事后,赵某与安某一起找到保险公司,依据当初办理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双方有合同约定;安某将小货车转卖前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卖车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属于非法转卖;再说,《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理由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解答:保险公司的不予赔偿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首先,保险公司与安某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六条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安某与赵某之间转卖小型货车,虽未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属于非法转卖,但该行为只受行政管理规定约束与处罚,与保险公司理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违法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第三,《保险法》第49条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案,小型货车转让双方都是有正常驾驶证的普通公民,所从事的都是同类运输行业,并没有证据证明安某将车转让给赵某后,会导致保险标的(该小型货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上,赵某完全有法律依据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不被保险公司接受,可直接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学友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