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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偷梁换柱还是发货错误

  本报记者 张志青

  买家具送的货与订货时所要求的不是一个品牌,是偷梁换柱还是发货错误?商家合并,消费卡却不予被接受?这样的事情,您遇到过吗?10月30日,记者走进石家庄桥西区工商局,就相关典型案例请工作人员给予点评。

  送货与实际不符

  今年7月份,吕先生在中华大街与槐安路交口某家具城购买了一套施华洛品牌的茶几,但送货时发现是其它品牌,消费者吕先生要求退货,遭到商家拒绝。

  桥西区红旗工商分局受理该申诉后,工作人员首先联系到该家具城的负责人了解情况,负责人称确属发货错误,但考虑实际情况,退货给商家造成的损失太大,希望与消费者同共承担,可以适当给予优惠。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该家具城负责人进行调解,并对其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点评】

  此案中,商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知情权,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相应损失。

  商家停业消费卡被停用

  樊女士在某会堂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做足疗,用了一段时间后由于该会堂停止经营,与另一店合并,告知消费者樊女士剩余金额可在另一店里使用,然而该店却不予接受,卡内还有1700元左右用不了。 

  桥西区工商局西里工商分局接到申诉后,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店负责人在了解了相关的法规后,答应消费者樊女士可以继续使用会员卡,如无意外情况,按卡内余额消费。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该足浴店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承诺,消费者要求继续使用会员卡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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