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弟 马培义
刘某与高某同在一个单位上班,二人因工作发生矛盾,刘某对高某怀恨在心。刘某酒后找到好朋友王某,向其诉说了心中的不满,并要求王某找人报复高某,还将高某的特征、日常活动规律等情况告诉了王某。王某遂借了一辆轿车并找到社会青年甲、乙二人,向其交代了开车撞高某的计划。刘某也知道用车撞可能撞伤、撞死高某,但其认为王某的安排没有漏洞。某日,甲乙二人开车跟踪下班回家的高某,当行至行人稀少的路段时,二人开车撞向了骑着摩托车的高某,高某被撞出去十几米远,落在公路右侧便道的草地上,甲乙二人开车逃跑,后被抓获。经鉴定,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杀人?
说法: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骚扰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它强调行为的随意性、恣意性和无理性。本案中,刘某等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因为有矛盾而故意报复高某,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其侵犯的客体也不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高某的人身权利,故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那么,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甲乙二人开车撞人的行为可能造成高某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刘某等人对此应当有所认识,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认识因素,但由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高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标准(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后果),所以其行为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意志因素。
综上所述,刘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对刘某等人进行治安处罚,受害人高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