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雅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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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父亲驾车撞了人 孝子要为父“顶包”
父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儿子担心患有心脏病的父亲吃不消,于是为父“顶包”,这不仅没能救得了父亲,二人还一同被判有罪。
今年2月21日,隆化县的郑龙(化名)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雪佛兰轿车(该车实有号牌)沿某省道由南向北行驶,19时许,该车行至隆化县张三营镇某路段,与在公路上修理农用三轮车的吕某夫妇相撞,造成吕某之妻当场死亡、吕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郑龙之子郑小龙(化名)担心患有心脏病的父亲吃不消,于是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是肇事司机,以掩盖其父撞人的事实,企图让其父逃避法律追究。就这样,2月22日,郑小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隆化警方刑事拘留。
而在2月26日,郑龙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认是其驾驶雪佛兰轿车肇事的事实。2月27日,郑小龙如实供述了其包庇父亲的事实。2月28日,郑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5日,郑小龙因涉嫌犯包庇罪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事故发生后,吕某及家人将郑龙父子与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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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父子双双被判有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龙与郑小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10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其中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郑龙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被告人郑龙父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郑龙父子赔偿原告人吕某及家人经济损失38万元。被告人郑龙父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视为自首,并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家人经济损失,对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近日,隆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郑小龙犯包庇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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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行孝道切莫以身试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郑龙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路过村庄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小龙明知其父交通肇事而故意进行虚假陈述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郑龙父子自首情节是否构成量刑从轻?郑龙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郑龙父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可视为自首。郑小龙包庇其患心脏病的父亲,并非逃避法律的追究,且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加之二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及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被害人及亲属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羁押中,郑小龙也曾多次表示让其父亲将现居住的房屋卖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对二人酌情可从轻处罚。
人生五伦孝为先,自古孝是百行原。然而,行孝道亦要讲方式方法,万万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