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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侦监部门与有关方面一致认为

应建立案件承办人和律师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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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范卫国   古孟冬)为认真贯彻全省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全面做好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准备工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于日前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省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部门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处长贾志宏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大家经讨论一致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内容广泛、亮点突出,与侦查监督工作关系密切。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侦查监督工作理念产生深远影响。侦查监督干警要积极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在开展各项侦查监督工作时,既要坚持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二是工作模式转变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新挑战。刑诉法未修改之前,审查逮捕带有明显的内部行政审批色彩,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审查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询问诉讼参与人等规定,使审查逮捕模式由单方审查材料向“控、辩、裁”三方诉讼化构造推进,促使侦查监督部门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判。三是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期待。侦查监督干警要注意维护和落实律师辩护制度,认真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进一步细化审查律师意见工作流程,规范审查律师意见工作程序,建立案件承办人和律师意见沟通渠道。

  与会人员还对《河北省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意见稿)修改完善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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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案件承办人和律师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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