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柴顺良 史燕伟
简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为谋取非法利润,于今年2月至4月间,以每套700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公开收购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号、开户人身份信息为一体的金融物品。卖家以快递方式将成套银行卡等物品邮寄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再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以每套1500元左右的价格转售给他人。4月28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办公处,当场查获并扣押大量其非法购买的他人银行卡共计33张,每一张卡配套有U盾、手机号、开户人身份信息,与信用卡合称“四件套”。 在审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通过微信聊天已出售“四件套”30余套,涉及福建广东多地。11月26日,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得伪造、变造、购买、出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虽然国家进行了明令禁止和行业的规范,但也没能完全遏制犯罪分子的铤而走险。
刘某的出售信用卡“四件套”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触犯国家法律。为网络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直接诱发涵盖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一系列金融犯罪,系金融犯罪的源头犯罪。
当前,经济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已成为影响金融领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分子新的作案工具。一是金融领域犯罪日益复杂,手段不断翻新,利用互联网犯罪趋势愈加明显。二是金融领域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隐蔽化特征明显。犯罪往往具有跨区域性,犯罪主体往往是有组织性的多人犯罪,犯罪成员分工负责,在司法办案中存在取证难问题。三是受害群体大、多为涉众型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四是金融机构监管权力划分不明确、监管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五是侦破、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相比普通刑事案件往往要求更高的技侦水平、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司法资源耗费较大,办案周期较长。
本案中,为证实刘某通过邮寄方式出售过信用卡“四件套”,需调取相关快递单。然而,快递公司在收件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验货并实名登记,导致取证极为被动。对信用卡的来源问题,侦查人员需到全国各地开卡行查询信用卡持卡人信息,而开卡人往往称身份证丢失,对涉案银行卡不知情。
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明确禁止用快递公司来邮寄,只能通过EMS邮递方式邮寄。刘某正是瞅准快递行业的乱象和监管机制不健全,通过快递邮寄发货的方式来完成犯罪过程。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向涉及的快递公司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纠正。
(作者单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