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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多次划损车辆 故意毁财被判徒刑

    □ 张浩宇

    2018年8月4日至14日,短短十天时间,保定市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先后有三辆私家车被人划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车主通过调阅小区监控录像并报警发现实情。原来,该小区地下车库348号车位因户主不在此处居住,尹某经常将自己的车在此停放。其间,尹某发现该车位被其他车辆“霸占”,便先后四次用门钥匙将停放在该车位的宝马、大众宝来、沃尔沃车辆划损。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车辆损失共计7804元。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因他人占用其经常使用的车位,先后四次划损三辆轿车,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尹某用防盗门钥匙先后四次划损三辆轿车,且造成车辆损失共计7804元,符合“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两个立案追诉情形,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鉴于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尹某私占他人车位本就不该,更不该因他人占用其经常使用的车位而划车泄愤,最终尹某只能自食违法犯罪带来的恶果。在此,办案法官也提醒广大车主,平时要注意规范停车,莫停“霸王车”,临时停车要在车上留好联系方式,方便自己,也要方便他人,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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