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多次因为盗窃受到处罚,可南宫市的王某仍不思悔改,又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及电池,近日又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某正值中年,本可靠劳动致富,但其好逸恶劳,总想不劳而获。2003年,刚刚二十出头儿的他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19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按说受过这么多次打击处理,王某应该改邪归正了,可是刚刚出狱半年的他于2018年6月15日在石家庄市内某小区盗窃电动车电池4块;2018年6月18日盗窃陈某电动车一辆、车载电池6块;2018年6月20日在某小区盗窃宋某电动车电池4块,盗窃赵某电动车电池4块。经鉴定,王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789元。多名被害人报案后,警方经过侦查,将王某抓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案事实清楚,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