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年过七旬的李大妈去某门市部买东西,因门市部门口地面不平而摔了一跤,导致腿部骨折。李大妈的女儿要求门市部老板赔偿,结果该老板一句话就拒绝了。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农历正月十四下午,李大妈想着儿女要回家,就去小区门口的门市部买了两袋汤圆,结果买完汤圆就悲剧了。门市部门口有几块铺路石不见了,路面坑坑洼洼的,李大妈一个不留神摔倒在地。她尝试着站起来,却发现腿疼得厉害,无法动弹。门市部老板赶紧拨打120电话,将其送到医院。
经医院诊断,李大妈腿部骨折,需住院治疗。李大妈的女儿觉得母亲摔倒,是因门市部门口的路面不平,门市部老板应该对母亲的伤情负责。当她找到门市部老板时,该老板说门口不归他管,他没有义务赔偿。李大妈女儿指着他门口的一块“门前三包”的牌子说,难道“三包”不包括地面吗?该老板说,“门前三包” 指的是包环境卫生、包周围秩序、包绿化设备。至于路面平整与否,他管不着。
母亲获赔无望,李大妈女儿觉得这事儿总得有人负责,遂向报社打来电话咨询:李大妈摔倒,门市部老板是否应该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冲。
赵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大妈女儿要求门市部老板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门市部老板是否对门市部门口的路面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路面维护未列入“门前三包”的范围。据此,李大妈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还不能确定为门市部老板。李大妈女儿可致电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2319热线,确认门口道路的产权人为该门市部或市政道路管理单位。确认责任主体后,李大妈女儿可依据路面不平以及老人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向责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李大妈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行走时应注意脚下的路,自身不小心摔倒,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赵律师建议,对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当事人应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冬日寒冷,老年人体质偏弱,应减少外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及时排除责任隐患,无法排出时及时设立提示牌,保障出入公共场所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