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孟冬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导致债权人主张债权少了一道“保险”,有可能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近期,王某逾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段经历,就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2014年8月20日,李某因开商铺,资金不足,在黄某的担保下,借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月息2分。黄某在担保人栏签字确认,王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借款。借款期满后,李某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6800元。对此,王某多次通过打电话、上门讨债等方式,向李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无果。无奈之下,2017年8月,王某将李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他们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依约向被告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原告王某未要求被告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应予免除。于是,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王某请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说法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与担保人黄某虽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但依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黄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本案中,原告王某与保证人黄某也没有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但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人黄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止。在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王某未向黄某主张权利,故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请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在选定投资对象时,一定要对投资对象详加考察,包括投资领域、债务人的个人资信等,且莫只听信高利率的回报等,以免受到损失;二是尽量做到在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并对担保的种类、担保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三是若出现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尤其应注意保证期间,一旦保证期间逾期,再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