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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晓柳
36岁的李某自小就喜欢摆弄枪支,有“军事发烧友”之称。对此,他一时兴起,花6000元钱从陌生男子手里买来枪支和子弹,却不知已涉嫌犯罪。日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8月28日凌晨,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例行巡查时,在刘某(系李某的朋友)驾驶的奔驰轿车内发现仿六四手枪一把、子弹12发。随后,刘某被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李某得知朋友刘某因为枪的事儿被抓了,心里特别愧疚,于同年9月14日到廊坊公安局安次分局巡特警大队投案自首,称民警在刘某奔驰轿车内查获的枪支弹药,是自己在刘某不知情情况下藏匿在其车内的。
安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说法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治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治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案中,李某属于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这一情形,故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当前,非法治造、买卖、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并与黑恶势力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开设赌场犯罪、寻衅滋事、绑架等多发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相伴相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发展。对此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法机关对涉枪犯罪始终是严厉打击,毫不手软。法官在此也借这一案例提醒那些“军事发烧友”,有一些爱好是好事,但喜欢购买枪支、弹药等违禁品进行收藏的爱好,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这种爱好不要也罢,否则就会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