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国清
[基本案情]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县检察院起诉到县法院后,2016年3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作出后,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白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轻、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为由,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16年6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定原判认定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认为刘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驳回了李某等人的上诉。目前,李某又就该案刑事部分向县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刘某是替儿子顶罪的,要求对该案刑事部分进行再审(没有超过法定申诉期限)。
[争议焦点]
县法院在审查李某刑事申诉中,就该案级别管辖问题意见不一,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尽管2016年李某仅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已对该案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两个部分都做了全面审查,也就该案刑事部分作出了定性。作为下级法院的县法院再对该案刑事部分进行再审,事实上是对上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重新审查,故按照刑事审判级别管辖的立法原意,此案刑事申诉案应由某市中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李某等人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时,该案第一审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二审的某市中院审理的内容是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对刑事部分只是做附带审查。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仍是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故该刑事申诉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遇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部分已生效、被害人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也已作出二审判决的情形,被害人再就刑事部分提出申诉,究竟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笼统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就本案来说,涉及到受理该案申诉的“终审人民法院”到底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的问题,就需要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法理分析。
就本案的情况看,刑事附事民事的赔偿应以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为依据,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无从谈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尽管李某等人只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仍依照上述规定对该案的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两个部分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且对一审刑事部分作出了“本院予以确认”的肯定判断,因而驳回了李某等人的上诉。如果现在某县法院再作为该刑事申诉案件的一审,事实上是对上级法院就该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又做了重新审查,事实上是下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裁决,这就违背了审级管辖上的本意。
另外,从审理的结果看,假如县法院受理此刑事申诉案并就刑事部分作出了判决,如果再审结果与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的审查结果相同,则上下级法院不会发生冲突,上下都相安无事,但如果县法院就该案刑事部分作出改判,必将否定上级法院对该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的认定,二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就变成了无源之水,人为造成了下级法院改判上级法院审判结果的结局,这在法理上也说不通。
关于该案一审刑事部分因为没有上诉和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一审刑事判决在二审审理前已生效,但因为该案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时又对刑事部分做了审查,并作出认定,这样,一审刑事审判结果经过了二审法院审查性质发生了转变,事实上已升格为二审的审判结果,理应按二审判决对待。
综上,该案的“终审法院”应确定为某市中院,作为下级法院的某县法院无权管辖此刑事申诉案件。
(作者单位: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