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润清
12月5日,高阳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向原告送达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时,被告当场抢夺并撕毁民事判决书,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日。
2016年与2017年3月间,原告张某因感情问题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张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后,法院查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执意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
被告认为判决不公平,撕毁了法官向原告送达的判决书。主审法官多次训诫并责令王某改正,明确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依然态度强硬,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吵闹,严重影响诉讼服务中心办公秩序。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为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