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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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
新华社发 翟桂溪 作

    □ 刘静  王从江

    诉讼时效可能影响案件成败,但现实生活中常常被人们忽视,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才提起诉讼,最终导致败诉。在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买卖合同案件中,因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甲向乙购买两台机器,货款分别为200万元、90万元,货款分四次支付,其中尾款(总价款的5%)于设备正常运转12个月内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支付。合同订立后,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器,2013年9月设备正常运转,甲陆续付款,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5年9月6日,但甲仍欠乙货款6万元。之后,甲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乙将甲诉至法院。

    黄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甲主张乙在2015年9月6日最后一次付款后未追要欠款,乙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为证明向甲催要过货款,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据,系乙方与甲方技术部负责人王宏(化名)在2017年9月15日的通话录音。王宏在电话中说: “这个尾款怎么处理,领导也没有说”、“您看着办吧,已经报上去了”。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支付最后一笔货款的时间为2015年9月6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乙未能举证证明在上述期间内向甲主张过权利,乙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乙提供的与王宏的通话录音,是在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2017年9月15日录制的,且从证据的内容分析,乙向甲主张权利,但甲方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乙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最终,黄骅法院依法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说法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就会成为自然权利,虽然法律认可该权利的存在,但一旦被告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权利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由过去的2年改为了3年,这为权利人主张权利预留了更多的时间。但该案件审理时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民法总则》还未施行,所以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年。

    在此提醒权利人莫要忽视诉讼时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当然,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如买卖合同或借贷类的案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催要欠款就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将从中断事由结束之时重新计算,但是要注意的是,催要欠款等中断事由一是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二是要保留好充足的证据,以便法官审查。

    法律不会保护一味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超过主张权利的最晚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也将因此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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