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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要求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保责任。在制定该规定的基础上,我省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政府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26个省政府部门负有151项监管职责。此外,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督导问责中,清单对26个部门的151项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的情形。
规定是在大生态环保工作格局下,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将有力促进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来,将更加有效的推进河北环境质量改善。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大合唱”局面,逐步构建起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