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蒙蒙
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高某补偿原告范某5000元,驳回范某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3月19日,保定市高新区某社区举行了一场业余足球比赛,高某在比赛中与范某发生身体接触,致范某失去重心倒地,高某动作被比赛的裁判认定为犯规。随即,范某被送往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范某右侧锁骨远端骨折,后进行右侧锁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共花费17594.37元,门诊费用177.88元。
法院审理认为,体育比赛是一种竞技运动,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和风险性,足球运动更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运动,冲撞、抢夺、拦截是基本的运动行为,由此出现的人身伤害事件既属于可预见的事件,也属于较为常见的事件。任何人参加足球运动,都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故参与者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就应当自行承担危险的后果。本案中,范某、高某自愿参与足球比赛,他们的参赛行为可以视为各方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及相应损害的后果,高某的行为违反比赛规则,但并非违法行为,且范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高某具备主观故意和过失。综合以上分析,高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范某的损害应根据公平原则,由高某适当予以经济补偿。鉴于范某的实际损失和损害后果,由高某补偿范某5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