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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一男子非法治造枪支获刑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景世云)12月6日,涿鹿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枪案,张某因犯非法治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6年先后从网上购买了制枪配件、工具,同时用家中汽车零件非法治造枪形物品气枪一支、手枪一支,疑似铅弹318发。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支枪形物品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318发疑似铅弹为自制5.5mm气枪普通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治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手枪一支,非法治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一支、气枪铅弹318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治造枪支罪。依照刑法判决张某犯非法治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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