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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图为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秸秆焚烧现象。
图为秸秆综合利用。

    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决定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本报讯 (记者 任俊颖 段美)11月14日至1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决定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刚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公布。

    执法检查组分为三组,采取随机抽查与各市普遍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执法检查组依法检查与及时督促整改相结合、检查秸秆综合利用与禁止露天焚烧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进行了检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引导,强化政策支持,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追究问责,严惩违法行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王刚介绍,我省采取了多项措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支持农民秸秆粉碎还田、温室挖沟还田、堆沤还田等腐熟技术,促进秸秆肥料化利用;推广带穗青贮、添加剂青贮和秸秆压块等技术,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开展沼气优化提升、秸秆能源化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集成示范工程,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利用小麦、玉米、棉花等作物秸秆作为基料,栽培双孢菇、金针菇等食用菌,发展特色利用产业;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工业纤维、造纸、秸秆碳等产品,扶持秸秆原料化产业发展。2017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预计达到96%以上,较2015年、2016年分别提高1个和0.4个百分点。

    为使焚烧秸秆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我省实施了网格化监管。今年1月至11月20日,核查确定国家卫星监测我省火点241个,较2016年减少34个。建立“全面覆盖、网络清晰、分级管理、层级负责、责任到人”网格化属地管理体制,县乡村层层签订责任状,把禁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村庄角落、每一块田间地头、每一个责任人。2016年全省追究焚烧责任人员103人,2017年省农工办、环保厅约谈火点较多的县(区)21个,处罚问责371人。

    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发现明火近50起、过火痕迹30多处。地方禁烧执法力量薄弱,监测预警预报技术手段落后,对焚烧隐患认识不足,网格化责任落实不到位,依法追责不够等,导致焚烧隐患清理难、发现火点难、及时灭火难、调查取证难、处罚执行难等现象发生。对此,检查组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秸秆焚烧监督检查力度,抓住宣传教育、落实责任、排查隐患、依法处置、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推动秸秆禁烧工作落地落实。针对秸秆禁烧监管范围广、监管力量弱、易出现监管空白的问题,建议借鉴天津、河南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全天候、即时电子监控系统,确保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和处置,努力提升秸秆禁烧监管效率。

    检查中发现,省级财政未按决定要求安排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扶持政策不配套、不完善、不落实等问题。为此,检查组建议,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根据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多元化投入机制,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针对秸秆还田质量不高的问题,检查组建议各地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秸秆粉碎、土地耕作标准,确保秸秆粉得碎、翻到位、沤得掉。同时,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逐步减少秸秆产生量。

    此外,检查组还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县(区)秸秆生产量,科学规划秸秆收集储运规模,加快秸秆收集储运利用体系建设,推动秸秆及时收储和资源化利用。

    [链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决定的有关责任处罚条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对于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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