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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本报11月30日讯 (记者 任俊颖 段美)今天,《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我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总体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现行条例中涉及的政府责任、有关部门职责、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均作出了新的规定,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存在违法行为种类不全、处罚力度偏软等不适宜问题;2016年,省政府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基于以上原因,对制定于1997年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条例(修订草案)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突出工业污染控制、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工作,明确了政府责任、企业和公众义务,就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预防处置等作了体系化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建立了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

    目前,我省与周边地区特别是京、津地区的水污染联防联治、截污控污、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相当艰巨。为推动此项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逐步开展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工作,共同做好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条例(修订草案)还专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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