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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治“醉驾”
图为武强县检察院干警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时进行面对面提示的场面。                刘金英 摄
图为集中公诉、审判5起“醉驾”案件现场。 刘金英 摄

    (上接第5版)

    这次被集中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就是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同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武强县界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歧银线176公里+100米(陈院段)处,遇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沿歧银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致三车发生碰撞,三方车辆损坏,璩某某、李某受伤。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40.82mg/100mL,他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闫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三轮电动车载郭某某等人在武强县沿豆留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大杨庄村南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闫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9.10mg/100mL。他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还有,被告人石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武强县肖庄新民居东门油面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与迎宾街交叉口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石某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石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10.22mg/100mL。他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这次集中公诉、开庭审判的5起“醉驾”犯罪案件,是武强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发挥监督效力的具体体现和进一步延伸。公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以案说法,详尽讲解了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社会危险性和相关量刑情节,给旁听者和犯罪者敲响了“交通安全无侥幸”的警钟。

    武强县检察院检察长刘晓燕介绍说,自“醉驾”入刑以来,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更有“法盲”者私下里认为,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不是燃油启动的机动车,酒后驾驶算不上违法犯罪。其实,上述侥幸和“法盲”心理驱使的酒驾、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危害是很严重的。为推进法治武强和平安武强建设,切实加强对“危险驾驶罪”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宣传教育,发挥现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遏制“酒驾”案件的发生, 武强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共同开展庭审警示,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在对5起“醉驾”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诉和公开审判时,衡水市、武强县有关方面领导以及武强县直机关单位负责人、驾校学员、部分出租车司机等60多人进行现场旁听,一时间引发了空前的警示教育效应。

    参加旁听的司机和驾校学员深受震慑,一致表示:“‘酒驾’猛如虎,集中公诉和公开审判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坚决做到酒后不开车。”

    武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国崇指出:“这次集中公诉、审判‘醉驾’犯罪案件,是武强县历史上的第一次,可谓推进武强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和集中体现。”

    (相关链接:酒驾酒精测试确认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的。醉驾酒精测试确认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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