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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安世乔
“我真的不知该如何做,才能保护孩子和我。”近日,远静(化名)女士向记者说起了她的烦恼。远静在省会工作,经济上独立,但家庭中的一些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她。
远静于2009年与丈夫结婚。丈夫为离异,自己是初婚。丈夫与前妻育有一男孩,归丈夫抚养,当时五岁。婚后,远静发现丈夫对男孩非常严厉,孩子犯了错误,就有动手的倾向。到2010年,丈夫对男孩殴打的次数变多了,自己百般阻拦,也无济于事。2011年,远静和丈夫生育了一个女儿。四口之家本应该很幸福,可事情并非远静想象得那样。夫妻之间偶尔发生争执,丈夫就会对远静打骂。因琐事殴打男孩的事也经常发生,而且都是关上房门,不让远静介入。
2014年,为了不让女儿看到这些,远静带着女儿搬出去租房子住。周末,丈夫会带着儿子过来住,但他依然未改掉打儿子的问题。孩子因为害怕,挨打后就会躲出去,几天不回家,远静也曾为此报过警。远静说,打过孩子后,丈夫也很后悔,但过后就忘了。
据远静的朋友介绍,远静面对这种困境很多年了,男孩每次出走后,大家都帮着找。有一次孩子在地下室躲了几天,也不知他是怎么过来的。
远静说,丈夫其实是个正直的人,就是不能自控,说动手就动手。今年春节,远静带着女儿暂住在外地。后来,丈夫找上门来,执意让她回去,并说今后保证不再打人。
她说丈夫如果不再打人,可以考虑继续生活,但觉得孩子和自己的安全无法保证。她也有离婚的打算,但考虑女儿会想爸爸,担心男孩将来随爸爸生活,会受到伤害。她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她该如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就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宏超。赵律师说,曾经,一些家长把打骂孩子当成是理所当然的教育权,但随着法治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拳头主义”的家长应该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将家庭暴力明确为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为被加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包括向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保护令。
根据远静介绍的情况,她的丈夫或许有家庭暴力的倾向。上述方法或离婚是法律赋予远静的救济途径,但是,毕竟婚姻非儿戏,在这里首先建议她可以通过让丈夫接受心理医疗、转变教育观念等方式,帮助其改掉这一恶习;若未能成功,对男孩可以通过变更监护人的方式予以保护。根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男孩生母、近亲属或远静自己在离婚情况下都是新的监护人的人选范围,综合孩子本人意愿及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来确定最终人选。另外,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可以通过约定合适的探望时间来减少对儿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