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卷 谷海军
胡某14岁时,其母陈某与其父胡先生于2011年协议离婚,胡某随母亲陈某生活。2015年,已上大学的胡某在向其父索要生活费及学费未果后,诉至法院,称其在学校期间,每年需要缴纳学费及支付生活费等共计1.4万余元。其母亲至今无业,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胡先生作为生父,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胡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其大学毕业为止。
抚养费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在无法完全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应向未成年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被抚养主体不仅为未成年人,还包括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子女虽然满十八周岁但若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也要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接受在校大学教育或依靠自身劳动能力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经超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所以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上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故此,法院对胡某要求其父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