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为激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有效对冲社会风险,提升群众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有奖监护
第二条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被监护人以本地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患者,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公安、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并将患者监护人确定为以奖代补对象,由乡镇(街道)和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
第三条 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1)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2)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社区(村)个案领导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村)精神病防治医生(以下简称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3)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4)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5)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6)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村)随访、管理等工作。(7)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村)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8)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居住地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成员自接到监护人申请后每三个月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1)社区(村)个案小组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2)社区(村)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3)社区(村)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4)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5)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领流程。被监护人建档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社区(村)个案小组提交《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将《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领取条件。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被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补贴。
第七条 不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省的。(2)被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以奖代补资金。
第八条 停发整个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2)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肇事肇祸行为。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停发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形。(1)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2)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3)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4)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章 监护人责任保险
第十条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为激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参照张家口、承德等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的做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为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患者监护人购买责任险,有效对冲社会风险。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综治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和监护人责任险工作,把“以奖代补”政策和监护人责任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在系统内对派出所、驻社区(村)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驻社区(村)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在本系统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印制《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及《看护管理记录手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制定资金预算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保监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服务工作,对承保理赔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残联部门: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年度补贴预算;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社区(村)个案管理小组职责;指导本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办法;与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
第二十一条 涉及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和监护人责任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协同、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全面实施监护人以奖代补和责任险政策。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以奖代补和责任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监护人以奖代补和责任险资金,市、县级可根据需要安排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和捐助精神卫生工作,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保监局、省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