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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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补贴
需要缴个税吗?

  石家庄李先生问:

  我是石家庄市某事业单位的,现在又到取暖期了,上个月取暖费也发了,但是我听说好像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问了我们单位的会计也说不是很清楚,所以想问一下,领取的取暖补贴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调查:

  记者随即联系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我们单位是已经完成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省直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每年都有也一直没有在意,但是今年领取之后听同事说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好几年了也没听说过领补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就想问一下,领取取暖补贴到底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

  目前各单位或企业的取暖补贴分为“明补”和“暗补”两种情况。其中,实行“明补”的单位,对于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这一规定标准的部分,则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实行“明补”的各类企业,如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需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门回应:

  石家庄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或企业发放的取暖补贴在规定标准内的不需要缴纳个税,但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 刘小林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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