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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绑架抢劫
一男子被判刑十七年

  本报讯 (记者 刘彬)10月28日,保定莲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绑架、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

  莲池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于2012年11月26日,伙同吴某、闫某、李某(均已判刑)在唐县白求恩广场西侧一小胡同内,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拖入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逼迫其说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在核实卡内没有存款后,又逼迫被害人打电话向家人、朋友借钱。被害人张某联系多人后,她的两位朋友分别给其银行卡内转款人民币5000元、10000元,随后由被告人田某在银行ATM机上取走。

  此后,被告人田某又于2012年12月8日、2013年1月21日、2013年1月23日,分别在保定市红阳大街、望都县南环路和保定市西马池村,先后三次伙同吴某、闫某、李某,采取绑架和抢劫的手段,勒索、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

  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作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以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莲池区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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