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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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财抢劫受刑罚
掩饰隐瞒亦犯罪

  王某、柳某预谋抢劫后,到某县医院附近,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张某骗至石家庄市栾城区一个乡间土路。随后,王某、柳某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张某的红色面包车、诺基亚手机一部以及现金200元。其间,王某用折叠刀将张某腹部扎伤。抢劫后,王某、柳某找到赵某。赵某明知面包车是犯罪所得,依然提供帮助将标有该车信息的铭牌撬掉。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抢面包车价值7000元。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帮助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冯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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