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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易扬 范捷
近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16名从事邪教非法活动的“法轮功”分子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6名骨干分子两年零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7名一般成员分获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两年,3名真诚悔罪的一般成员作缓刑处理。 (利剑)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之年,也是依法治理邪教的重要一年。
围绕依法治邪这一话题,本刊相继与部分业界人士进行了交流,现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古今治邪之道
学术界人士:邪教在古代被称为“左道旁门”。据考证,“邪教”一词最早出现在唐高祖李渊时期,但赋予该词汇政治内涵则始于明清时期,特指以宗教等为名号从事危害社会、有组织的邪恶势力。古代早有以法治邪的先例,如《汉律》“执左道”、《大明律》“师巫邪术”等罪名,都用来惩治巫术、邪教类犯罪,并实施连坐。
邪教在西方被称为“极端膜拜团体”或“破坏性膜拜团体”。虽然定义并不统一,治理招数各有千秋,但绝大多数国家对以法治邪的理念,以及邪教“教主崇拜、歪理邪说、精神控制、聚敛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特征,都有相同共识。
检法界人士:新中国建立初期,司法机关多以“会道门犯罪”严厉打击邪教犯罪。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后,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1999年6月依法判决“主神教”教主刘家国死刑,成为运用该法条与强奸罪、诈骗罪数罪并罚的第一案。
依法治邪当代内涵
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人士: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创造性地提出了“团结教育绝大多数、依法严惩极少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以及“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内容,形成了我国依法治邪的崭新内涵。
作为法的正式渊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称为当代依法治邪的“法律纲领”,不仅包括坚决依法取缔邪教和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更包括依法防范、宣传和教育等,通过综合治理,保护公民、国家、社会等权益免受邪教之害。
其中,宣传教育是治源之举。在凝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识别、依法抵制邪教,让邪教思想成为无源之水。
依法严惩是直接手段。运用现有法律严厉打击、有效震慑邪教非法活动,同时运用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规范作用,增强法治教育针对性。
教育转化是鲜明特征。对各种邪教的普通参与者、受骗者,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开创了教育转化的先河,也为世界反邪教斗争提供了有益借鉴。
依法治邪现有法律法规
检法界人士及律师: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依法治邪的法律体系。
最为核心的刑罚体系,集中体现在“两高”司法解释当中(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二)》和《解答》),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刑法第300条第1款。除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以外,诸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过失致人死亡,非法集会等,虽然符合其他类型的犯罪构成,但如果涉及组织、利用邪教的因素,也被拟制适用第300条第1款。
一类是可以适用的其他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诈骗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侮辱罪,诽谤罪,妨害公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若同时触犯以上多种罪名,根据不同条文规定,或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震惊全国的“招远血案”中,就有三名“全能神”罪犯被公诉人指控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就是上述刑罚体系的有效运用。
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从不同侧面规定了依法治邪的相应措施。
依法治邪任重道远
受访者认为:邪教已成为世界公认的“社会毒瘤”,其违法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民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而且包括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必须拿起法律公器,予以严惩。
就我国依法治邪的现状而言,依然任重道远。第一,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等重要内容,虽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法律依据,但还缺乏更具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第二,处理邪教问题的刑罚体系仍体现在司法解释当中,其法律位阶较低;第三,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当中,不成统一体系;四是非政府组织参与力度不够。
受访者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条文,将依法宣传、教育、防范等内容加以明确,同时严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关口,形成依法治邪的“综合治理”体系。
进一步深化邪教问题的司法理论研究,对邪教的概念采取行为方式加列举的立法技巧,更为明确地区分宗教与邪教;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多次出现的“极端主义”,着重研究邪教与“极端主义”的关联;研究支持社会团体对邪教的“公益诉讼”,以及受害者和其家属对邪教教主、骨干的诉讼。
进一步研究依法治邪的刑罚体系,有效运用多种罪名和刑罚种类,保护多领域、多类客体。例如有效运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虚假广告罪,集资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聚众淫乱罪,非法行医罪等罪名,并有效运用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种类。
进一步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以各领域、各类型的反邪教协会为平台,赋予相应的宣传、教育、帮扶、预防等功能,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邪斗争的积极性。
受访者公认: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治理邪教问题。只有将反邪教斗争纳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建设,依法治邪——这个重大而又广泛的话题,才会更加彰显时代的意义。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月2日,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5·28”招远血案“全能神”罪犯张帆、张立冬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