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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以法治邪

  我国历史上,除“三武一宗”(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后周世宗)不允许任何教派存在以外,大部分朝代都尊重正统宗教,但对危害社会及政权的异端邪说,都以刑律严惩。

  汉代  《汉律》中规定了“执左道”、“妖言妖书”等罪名,惩治巫术、邪教类犯罪,一般都处死刑。如《汉书》记载:“贺良等执左道,乱朝政,皆伏诛”。三国中的曹魏政权规定:“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典。”

  唐代  《唐律疏议·名例·十恶》中:“五曰不道,……造畜蛊毒厌魅。”“十恶”即民间广为流传的“十恶不赦”之罪,第五项规定的“造畜蛊毒罪”,原意为饲养毒虫害人,后世将“祈祷鬼神、符书诅咒等迷信邪道害人”的“魇魅”加入该罪,“对本人处绞刑,其同居家口以及知情不举之里正、坊正、村正,一律流三千里”。此外,《唐律疏议》还规定了“私习天文”不在自首之列,唐代“私习天文罪”也包括了利用天象、诸玄象等妖言惑众、扰乱稳定的行为。

  明清  《大明律》增加了“师巫邪术”的罪名,并列举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一应左道异端之术”,均按律治罪。《大清律例》也明确“禁止师巫邪术”,规定“邪教惑众,照律治罪”。明清都规定“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于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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